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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2月是5日收到的利息是取得時已宣告未發(fā)放的利息,而不是持有期間宣告的現(xiàn)金股利。不是應該直接借記其他貨幣資金貸記應收利息。為什么還要借記應收利息貸記投資收益?這樣不是多記了兩次應收利息重復了嗎?



不是這樣理解的,借:應收利息,貸:投資收益這個分錄要看企業(yè)在對方宣告發(fā)放利息的時間點,而不是想當然以為必須做在2018年的
2020 02/15 22:17

19年2月是5日收到的利息是取得時已宣告未發(fā)放的利息,而不是持有期間宣告的現(xiàn)金股利。不是應該直接借記其他貨幣資金貸記應收利息。為什么還要借記應收利息貸記投資收益?這樣不是多記了兩次應收利息重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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