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出口復進口是不是利用了稅收政策漏洞?如果這樣大家都通過這一進一出,降低稅負了?



對于國貨復進口迅速增長的原因及其危害,許多人將其直接與“利”和“稅”掛起勾來,不是說為了避稅就是圖謀優惠政策,認為是企業利用政策,特別是加工貿易政策“漏洞”來謀利,客觀上不僅 “堆高”了貿易順差數字,更造成了國家大量的稅收流失。然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下面選取3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意見加以分析。
認為可以規避內銷增值稅
理由是原來內購的料件通過出口可以先獲得退稅,而國內買方再以加工貿易形式保稅進口,這樣賣方就規避了內銷料件的增值稅。
事實上,從整個產業鏈的角度,在現行政策狀況下,國貨復進口不但不會減少、反而可能增加內銷增值稅,國家稅收不會因此流失。試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內購料件的出口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從國內采購后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二是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從國內采購后采用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兩種方式出口后又由買方復進口回流到國內,復進口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以一般貿易方式復進口,海關是按進口貨物處理,征收關稅和17%的增值稅,而企業當時一般貿易出口時只享受到≤17%的退稅率,所以正常情況企業是不會操作的;二是以投資設備方式復進口,享受減免稅政策,這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應該加以限制。當然,這種情況目前不是主流;三是以加工貿易方式復進口。海關憑加工貿易登記手冊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由海關繼續監管其加工成成品后最終出口,此時下游企業同樣可以在該環節實現退稅,退稅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所以從監管制度上而言是沒有漏洞的,不存在企業有規避增值稅的問題。
其次,企業早退稅反而存在著一定的利益損失,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從目前退稅率設置看,一般而言產品越處于上游,加工程度越低,所享受的出口退稅率也就越低,而通過產品的不斷深加工,在下游環節出口實現退稅的話,可享受到較高的出口退稅率。試舉例說明,如果上游賣家的成品價格為100元人民幣(設定價格構成為:原材料70元,企業生產增值部分30元),該產品退稅率為13%;下游買家加工成品出口價格為150元人民幣,其出口退稅率為17%的話,做以下分析:
(1)買家(下游企業)國內采購加工后出口方式。應退稅額:150元×17%=25.5元,而企業進項稅:100元×17%=17元,由于17元<25.5元,所以實退稅17元。根據出口免抵退政策規定,該企業增值部分是免稅的,即(150-100)×17%=8.5元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所以企業通過出口實際得惠:17+8.5=25.5元。
(2)賣家(上游企業)出口,買家(下游企業)進口方式。
賣家應退稅額:100元×13%=13元,而企業進項稅:70元×13%=9.1元,由于9.1元<13元,所以實退稅9.1元。由于該企業享受的退稅率是13%,所以該企業增值部分也只能享受13%的免稅政策,即30元×13%=3.9元。所以上游企業通過出口實際得惠:9.1+3.9=13元。
買家由于是改成保稅進口上游企業的原材料了,所以就沒有進項稅可以退了,產品出口使其可以享受到該企業本環節增值部分的免稅,即(150-100)×17%=8.5元增值稅是不用繳納的。
上下游企業通過該方式共同可得惠:13+8.5=21.5元。
(1)和(2)兩種方式比較可知,企業采用方式(2)提前實現退稅,將損失4個百分點的出口退稅率差(4元/100元=4%),所以很明顯選擇第一種方式對企業更有利,企業之所以選擇第二種方式操作,是由退稅以外的其他因素決定的。
2020 02/08 0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