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同樣是租賃費,一個公司租倉庫有5%的稅率,另一個公司租辦公室9%的稅率,為什么稅率不一樣,同樣是租賃開的專票稅率不一樣?



一個采用的是簡易征收 一個是一般征收
2019 12/25 15:10

84785022 

2019 12/25 15:40
都是專票啊,這簡易征收不是不能開專票嗎

軼塵老師 

2019 12/25 15:40
簡易征收可以開具專票

84785022 

2019 12/25 15:43
哪些簡易征收不可以開專票,哪些可以

軼塵老師 

2019 12/25 15:43
簡易征收都可以開專票 只不過簡易征收的項目不能進項抵扣

84785022 

2019 12/25 15:50
所有的簡易征收都不能抵扣進項稅?簡易征收即使開的是專票也不能抵扣?有的簡易征收有減稅政策?比如5%減按3%或者3%減按2%?哪些情況下可以減

軼塵老師 

2019 12/25 15:55
一、舊貨
1、舊貨可以可以理解為是收購的二手貨,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收購后,因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這里“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并非只對這幾種東西適用舊貨政策。
提請注意: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舊貨是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不是同一個人,通常是被收購方使用,收購方收購后二次銷售。
舊貨的銷售方可以是專門從事舊貨經營商,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被收購方原作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后再次對外出售,賺取差價,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公司。
舊貨的銷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業,將舊設備收購后因某種原因未使用,轉售給第三方企業的貨物。
3、 稅法對于舊貨規定的專門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舊貨經營單位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4、舊貨發票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舊固定資產銷售的稅務處理
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過的,會計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下面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進行討論。
(一)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情形,實際就一句話,只要原來未抵扣過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就可以按簡易計稅,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情況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
(3)非正常損失的自制的固定資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之外的所有地區。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適用按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處理,也就一句話,只要原來抵扣過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須按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處理,這個適用稅率可能是17%,也可能是13%。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如果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
2、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
分類稅務處理銷售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1)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或13%)×17%或13% (2)通過“銷項稅額”核算 (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銷售舊貨(1)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2% (2)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核算 (3)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可以放棄減稅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3% (2)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何判斷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
未抵扣可能抵扣過1.購入資產時納稅人類型小規模納稅人、營業稅納稅人一般納稅人2.購入時點2008.12.31前2009.1.1后3.資產類型(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2013.7.31前2013.8.1后4.資產用途不得抵扣用途可以抵扣用途5.未抵扣原因自身原因
(三)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個比較簡單,附表如下:
分類稅務處理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放棄減稅,可以代開專用發票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