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請教您關于專項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一項。符合扣除標準1500元每月,第一次申報:租房期限2018年8月-2019年9月,第二次申報:2019年8月-2020年8月,申報成功,現在我在個稅客服端查詢到的,只有四個月的房租附加扣除了,即6000元,沒有累加第一次申報的附加扣除,請問:(1)兩次租房合同變更了地址和合同編號之后,即使租房的時間是連續的,在系統中也不會累計扣除的月份嗎?(2)我能否在個稅系統中手動變更成11個月的房租金額,即16500元,謝謝您



1.是沒申報一次,累計一個月
2.不可以的
2019 12/02 1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