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您好。有一個實務處理問題:A公司與B公司有共同的業務合作。因為B公司的員工要協助A公司的業務,所以A公司需要支付B公司費用,但是年底A會給B此業務的利潤分成。主要問題就是A支付B費用的處理方式哪種更妥當。1)A公司直接付給B公司費用,B給A開發票,年底根據凈利潤A給B分紅;2)B公司的某位員工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上社保,因為是外地員工) , A公司給B公司的員工發工資,然后年底根據凈利潤A給B分紅。 如果以工資形式處理,是減少了B公司的稅款對嗎?對A公司有什么風險么



同學,我在上課,晚點回復你,記得提醒一下我
2019 05/27 09:43

84784992 

2019 05/27 19:54
老師 收到麻煩回復一下

陳詩晗老師 

2019 05/27 20:12
從節稅的角度上講,我建議是通過第二種方案。A直接和此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臨時 勞動合同,不購買社保。
正常發放工資代扣個稅。
然后A盈利了給B正常分紅。
對A沒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