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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是否需要在三月三十一日前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哪個表?



您好,需要的,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合伙企業匯算清繳應當在3月31日前完成,主要政策依據今年還應當遵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執行,該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算是合伙企業合伙人有關所得稅的的最新政策,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新政策有抵觸的,以新政策為準。筆者結合該政策對于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中容易忽略的問題提示如下。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所以合伙企業一定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019 03/27 1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