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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師,個體戶已經核定征收,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時,不可以扣除經營者專頂、專項附加、其他扣除,請問,可以扣除5000元/月*12個月的生計費費



個體戶核定征收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時,不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生計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意味著個體經營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基于其年度收入總額,在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確定的,而不是基于每月固定扣除5000元的方式。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是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這一規定并不適用于個體經營所得。
不過,雖然不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生計費用,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在核定征收性質后,仍然可以在結算時按規定扣除專項扣除項目和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具體扣除項目內容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商業健康保險、大病醫療、綜合保險費、財產損失、捐贈等。
綜上所述,個體戶核定征收計算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準確了解可扣除的項目和范圍,以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履行納稅義務。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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