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個稅、企業所得稅不征稅和免稅情形】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有哪些不征稅,免征稅



【增值稅】
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6.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①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②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個人轉讓著作權。
(14)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5)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6)符合規定條件的貸款、債券利息收入。
(17)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18)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19)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20)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21)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22)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3)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25)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26)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7)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8)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
(29)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0)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31)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2)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34)隨軍家屬就業。
(35)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36)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取得的收入。
【個人所得稅】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其他免稅和暫免征稅項目
1.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和新三板的非原始股,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6.2022.10.1-2023.12.31,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注: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7.購買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10 000元以下(有獎發票800元以下)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 000元(有獎發票800元以下)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8.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9.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1.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12.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瞻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1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或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 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 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15.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2.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注:國債轉讓收入正常征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注:未上市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注:上述(2)(3)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注:對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要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