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國際航班食品的退免稅政策
問:國內航空食品供應公司銷售給國際航班的食品,適用何種出口退免稅政策?發生的業務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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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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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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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通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
因此,貴公司如發生上述文件規定的視同出口業務,可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申請使用出口專用發票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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