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解讀
2018年8月30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對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進行了解讀,小編整理了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權威解讀,供大家學習。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較多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逐步走出國門,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科技創新技術,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一項基本行為。因此,為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加強創新能力的開放合作,促進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增強我國在科技研發領域的話語權和競爭力,國務院決定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政策名稱
《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2、政策解讀
[政策條文]
第一條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政策解讀]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本條文提到兩個比例,一個是80%,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此項規定與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特殊規定。另一個是三分之二,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此項規定是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與委托境內研發的主要區別之一,設置三分之二的比例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第一點是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趨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換算一下,境外與境內研發費用之比就是2:3,實際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的比例是一致的。二是引導企業以境內研發為主。一國創新能力的提升主要依賴于自主研發,委托境外研發僅是有益補充,不應占據主導地位。出于上述考慮,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表述的基礎上,財稅〔2018〕64號明確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以境內研發費用作為計算比例的基數,即境內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
舉例說明如下: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境外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為8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110萬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為73.33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為73.33萬元,因此最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73.33萬元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二點,獨立交易原則和委托關聯方的要求與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是一致的,并非針對委托境外的特殊規定。
[政策條文]
第二條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政策解讀]
按照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于委托境外研發的,為便于管理,財稅〔2018〕64號文也要求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所不同的是,委托境內研發由受托方登記,但考慮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國外,要求受托方登記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財稅〔2018〕64號文對此進行了調整,由委托方登記即可。
[政策條文]
第三條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解讀]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稅務總局近期修訂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也無需再報送備案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財稅〔2018〕64號文明確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辦理即可。但同時考慮到委托境外研發活動的特殊性,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基礎上,增加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兩項留存備查資料,為后續管理提供有力抓手。
[政策條文]
第四條 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解讀]
由于目前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案”的方式,以及受托方在境外,稅企雙方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因此64號文對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即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條文]
第五條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除了財稅〔2018〕64號的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外,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如加計扣除比例、適用對象、負面清單行業、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具體要求等均按照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執行。
[政策條文]
第六條 本通知所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政策解讀]
財稅〔2018〕64號文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即委托境外個人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經了解,發生委托境外研發活動的企業均是委托境外機構,不涉及委托境外個人的情況,因此明確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并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
|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