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填報要求
問:納稅人是否需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的規定,有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居民企業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如您的企業不涉及相關業務,請不要打開上述表格;如已打開,點擊退出;如已暫存,“刪除報表”即可。
附: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四條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一)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二)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