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掛取得土地,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嗎
房地產企業從政府招拍掛取得土地,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從政府招拍掛取得土地,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