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償時所欠員工工資能否優先于稅款來處理
問:企業經營不下去,需要辦理破產注銷稅務登記,在做破產清償時是否可以將員工工資優先于稅款來處理?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破產法》(主席令第五十四號)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因此,企業破產清償時應按照員工工資優先于稅款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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