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員工工傷補助費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問:我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工傷,由于是新來的員工公司尚未繳交社保,9月份由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補助費57435元,請問這筆支出我公司可以在今年做所得稅稅前列支嗎
答:您好!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負擔的工傷補助支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項支出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已實際發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補助中屬于醫療費用的,應該福利費中列支,其他補助類支出,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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