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如何處理
問: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應該按照哪個文件執行?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金融企業凡需選擇執行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首先要將各類貸款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另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對于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只能按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執行,對于其他貸款,則按財稅〔2012〕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金融企業如果選擇不執行財稅〔2011〕104號文件,可就其全部貸款余額按財稅〔2012〕5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
“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是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全額撥備的,不再適用財稅〔2012〕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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