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收到預收款后能否給付款方開具內部收據
問:建筑業、房地產業收到預收款后能否給付款方開具內部收據?
答:《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業、房地產業收到預收款后開具發票的通知》(青地稅發〔2010〕64號)規定:“從2010年5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和提供建筑業、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統一明確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預收款包括所有預收性質的款項,如定(訂)金、看房費等。建筑業預收款是指在提供建筑業勞務前收到的款項,對建筑勞務開始提供后有關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應當依照《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對納稅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月)的租金收入應以收到租金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實行按月分攤按月繳納營業稅的方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和提供建筑業、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價款的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必須開具發票,繳納稅款,不得向付款方開具內部收據。凡違反此規定的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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