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記賬憑證如何處理
問:我單位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是否需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視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四條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因此,如單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不再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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