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產收入能否作為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
問:我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通過預售房產取得的收入能否作為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預售房產取得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收入,應確認為企業銷售收入的實現,同時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現行規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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