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繳中熱點難點問題解析
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為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匯算清繳,減少涉稅風險,本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近一年來國家新出臺的涉及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政策,對實際工作中涉及政策變化需要銜接說明的內容,以及納稅人詢問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難點、熱點問題作一歸納解析。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利息收入的計稅問題
2013年,甲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10%)征收方式,10月取得一筆利息收入5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是50×10%×25%=1.25(萬元),還是50×25%=12.5(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年報(A類)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中可以看出,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收入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第(五)項為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50×10%×25%=1.25(萬元)。
私車公用稅前扣除問題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存在產權屬于個人的車輛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公司也為這些車輛承擔全部或部分費用,這些費用能否合理、合法地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憑證。車輛產權屬于個人,但確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企業承擔合理的費用,也合情合理,但是單憑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還不足以證明上述費用屬于“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建議企業按公允價值與資產所有者簽訂租賃合同,清晰約定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歸屬,通過租賃關系,將所有權權屬問題變為使用權,憑租金發票和其他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否則,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在本企業的資產(如投資者個人資產等)發生的一切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以租賃關系解決費用列支問題,應當注意兩方面:一是不宜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約定由公司承擔,車輛不可避免有個人(資產所有者)使用的部分,應當視情況按照合理方法分攤發生的費用。二是在費用報銷時應列明以下事項:租入車輛的車牌號,報銷期間的里程,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的明細和事由等。
企業查補稅款稅前扣除所屬期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共用水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商事登記改革后,涌現出許多商務服務公司,這類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賃一個較大的辦公場地,分割成若干小區域用于設立公司,由此帶來共用水、電、氣問題,通常水、電、氣發票均由商務服務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攤該費用,由此導致的稅前扣除憑證的合法性問題,應如何解決?
上述分攤的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及各方可以憑租賃合同和供水、供電、燃氣等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氣等發票的復印件,按水電氣等原價分攤方案,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用氣分割單(蓋章)等憑據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轉持股份取得的分紅能否作為免稅收入問題
2013年,A公司借款給B公司100萬元,由B公司投資于C公司,C公司稅后利潤分紅給B公司20萬元,再由B公司將此20萬元劃給A公司。A公司取得的20萬元分紅可否作為免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通過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其實質為債權性投資而非股權性投資,其分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20萬元分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
村(經濟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租金收入。
因此,村(經濟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應該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紅線外建造成本能否稅前扣除問題
2013年10月,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取得一塊拍賣土地,認可在該土地附近(即紅線外)建設一個休閑廣場,發生成本100萬元。該100萬元能否列為甲公司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不符合經營常規的費用,應由企業進行相應的舉證(如開發合同的特別約定),不符合稅法規定扣除原則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該100萬元不能列為甲公司2013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列支的會議費處理問題
企業列支的會議費,票據既有寫明會議費的各個酒店、會議中心的機打發票,也有大量的定額發票,無會議明細附表。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列支在會議費中的無法確定費用性質的支出,能否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列支在會議費中但無法確定費用性質的支出,無法證明與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性,不能稅前扣除。
因拆遷而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轉讓成本計算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拆遷協議的企業,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所計提的折舊費不能在稅前扣除。以后轉讓該固定資產時如何計算固定資產轉讓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因此,該固定資產轉讓時,其轉讓成本應為該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剔除已在搬遷收入中扣除部分和在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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