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新《收入》準則(2017 年修訂)相關科目的核算
財政部在下發《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后,在列報方面,對于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適用的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中,增加了幾個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相關的科目,最近經常有會員咨詢與新增科目相關的核算問題,結合新發布的收入準則應用指南,老顧給大家整理了一下幾個重要科目的核算說明,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合同資產”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應該按照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1、需要注意的是與應收賬款的區別:
“應收賬款”是企業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企業僅承擔信用風險。
“合同資產”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企業除承擔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
2、涉及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客戶實際支付合同對價之前或者改對價到期應付之前,已經向客戶轉讓了商品,應當按因已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金額,
借:合同資產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當企業取得無條件收款權時:
借:應收賬款
貸:合同資產
二、“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本科目核算與合同資產有關的減值準備,可以按照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按照減值的金額,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
借: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三、“合同負債”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者應收客戶對價而應該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應該按照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1、涉及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支付了合同對價的,企業應該按收到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開具發票的,做此分錄)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后,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2、需要注意的事項
企業應轉讓商品收的預收款,適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
四、“合同履約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與組織和管理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本科目可以根據合同分別設置“服務成本”和“工程施工”進行明細核算,但是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涉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
2、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結轉(攤銷)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者其他業務成本
貸:合同履約成本
五、“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科目
本科目核算與合同履約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準備,可以按照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與合同履約成本有關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照減值的金額,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六、“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進行明細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
當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時:
借:合同取得成本
貸: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
貸:合同取得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七、“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科目
本科目核算與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準備,可以按照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與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照減值的金額,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
借: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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