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在境外向境內提供代理服務,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外籍個人向我單位(境內單位)提供代理服務,該個人一直沒有進入我國國境,我單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若此外籍個人是非居民納稅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貴單位無需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