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問題
問:企業財產損失發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險理賠問題,保險公司賠償收入估計要2015年才能確定,問:該企業財產報損年度是2014年還是2015年?如果是2014年作為報損年度,2015年收到保險賠款收入是否追溯調整2014年損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資產發生的、合理的損失,具有損失金額永久性、損失金額確定性和損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法定資產損失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資產損失,具有損失金額暫時性、損失金額不確定和損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
因此,該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須作以下分析確定:如果損失發生后無需經過殘值預估即可確定損失金額的,應判定為實際資產損失,不論保險公司在2014年或在2015年賠付的,該項資產損失應在2014年度申報扣除;如果保險公司須依據受損資產(殘值)評估價格方能確認賠付金額,進而確定損失金額的,應判定為法定資產損失,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后,在申報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