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支付給其他企業的擋光費如何扣除
問題:請問房地產企業付給**單位的‘擋光費補償’可否計入開發成本?拆遷補償費? 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可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加計扣除?
答復:企業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單位的擋光費補償以及拆遷補償費可以在開發成本計稅成本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發生的按政府規定支付的擋光費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并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但應提供真實發生憑據。
被補償人是單位的,需提供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房屋產權證明、支付憑證及發票;被補償人是個人的,需提供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