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都需要填寫增值稅附表一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 二第十四點規定,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服務以及融資性租賃服務的,如有稅法規定扣除額的,應填寫本表。
具體的填表說明:一、提供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的,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