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報酬可否作為工會經費計算基數
問:派遣員工的報酬可否作為工會經費計算基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計提工會經費基礎的“工資總額”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確定;勞務派遣工支出,屬于勞務費,不能作為工資處理。計提的工會經費即使取得合法扣除憑證,也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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