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速知!水資源稅即將全國實施!
10月15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財稅[2024]28號)對外正式發布,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而此次政策的重點是將水資源稅試點拓展至全國實施,那么,政策上有什么變化?
主要內容是什么呢?



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系。《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水資源從河北省開始試行,本次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全國范圍,標志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政策名稱 | 適用范圍 | 試點時間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財稅[2016]55號) | 河北 | 2016年7月1日 |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 |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 2017年12月1日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全國 | 2024年12月1日 |
明確了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并實行從量計征的計稅方式。
政策名稱 | 納稅主體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財稅[2016]55號)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 |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
明確了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其中: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政策名稱 | 納稅主體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財稅[2016]55號)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 |
對于未經批準取用水資源的,明確水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名稱 | 納稅義務時間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財稅[2016]55號) | 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 | 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①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②未經批準取用水資源的,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
政策名稱 | 納稅義務時間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財稅[2016]55號) |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 |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應當考慮合理損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第七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并對機組冷卻后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后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第六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第八條 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耗)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具體計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 |
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政策名稱 | 納稅主體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財稅[2016]55號) | 第十三條 對下列取用水減免征收水資源稅: (一)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征水資源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 |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三)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四)采油(氣)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五)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六)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 (七)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第十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
政策名稱 | 納稅義務時間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 |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
新水資源稅的實施,對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將產生很大的影響,因為《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建議企業朋友多關注本地稅務機關出臺的細則規定。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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