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怎么算?
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經濟補償怎么算?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經濟補償嗎?如果您也有這些疑問,這篇一定要看!
NO.1
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期限還是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NO.2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金額標準是什么?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標準應按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確定
具體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注意啦!
月工資是指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NO.3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何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NO.4
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解除合同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NO.5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
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
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
NO.6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情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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