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購存在非股權支付時的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可知,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那么,在存在部分非股權支付的情況下,各項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呢?如果交易中存在部分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政策依據參考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的第六款的規定:“ 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我們舉例來說:
A企業收購B企業的90%實質經營性資產,該批資產公允價值為350萬元、原有計稅基礎為200萬元。A企業支付的對價為本企業股權315萬元和銀行存款35萬元。當事各方均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B企業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350 - 200)*35/350=15萬元。
B企業取得A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315/350
=200*90%=180萬元。
A企業取得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處置所得=200+(350-200)*35/350=215萬元。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