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解答!應收賬款受讓方回款溢價的納稅爭議
最近,在朋友圈里看到兩個稅務機關對應收賬款受讓方回款溢價征稅問題的不同回復,今天也和大家一起分享分享我的觀點。
一、地方稅務的不同觀點
(一)應收賬款受讓方回款溢價不征收增值稅
來源:浙江省12366服務中心
日期:2019.8.7
問:如果A公司將1000萬元的應收賬款以500萬元轉讓給B公司,B公司收回應收賬款700萬元,請問B公司是否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對于B公司來說,該收益并非可控的,且A公司在確認應收賬款時已就該事項已繳納過增值稅。如果要收增值稅,請問應按什么稅目繳納?
答:浙江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企業自身的“應收賬款”轉讓,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2)購進“應收賬款”未到期的,比照貼現處理,相當于貼現息部分的征稅;
(3)購進“應收賬款”已到期的,再轉讓的差額部分不征稅,具體操作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二) 應收賬款受讓方回款溢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來源:四川省稅務局
日期:2019-09-19
問:A企業對B企業存在一筆2500萬元的應收賬款,C企業從A企業以1500萬元購入了這筆對B企業的應收賬款,并且最終從B企業取得2200。請問C企業的溢價,即2200-1500=70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如果需要,請問以什么稅目繳納,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收賬款受讓方回款溢價到底如何征稅?
(一)應收賬款轉讓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的范圍
筆者不贊同四川稅務的觀點,財稅2016年36號文中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的解釋:“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從財稅2016年36號文中的釋義上來看,不可將應收賬款歸為“金融商品轉讓”,所以應收賬款受讓方回款溢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稅顯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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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收賬款從本質上更貼近應收票據
票據貼現的標的是應收票據,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都屬于債權,將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的轉讓等同起來更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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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中應收賬款轉讓區分有追索權的轉讓、無追索權的轉讓
就浙江省12366的回復筆者還是贊同的,只是“應收賬款”到期和未到期的區分在實務中很難考量。但在實務中應收賬款轉讓會區分2種形式,即有追索權的轉讓、無追索權的轉讓。
有追索權應收賬款轉讓是指受讓方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受讓方可以向轉讓方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轉讓方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
無追索權應收賬款轉讓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受讓方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
1.有追索權的轉讓
有追索權應收賬款轉讓,無論最終受讓方的溢價由轉讓方回購產生還是債務人對付了債務后取得,受讓方的目的均是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保底利潤,按照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筆者認為該溢價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有追索權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方受讓應收賬款后,還可能繼續轉讓該應收賬款,形成再保理。確實和貼現業務是類似的,筆者也贊同比照貼現處理。
2.無追索權的轉讓
無追索權應收賬款轉讓,應收賬款轉讓方在向受讓方融入資金時并未向其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受讓方最終自己承擔壞賬風險,本金可能全部收回,也可能部分收回,甚至血本無歸,與“貸款服務”中的“占用、拆借資金”的意義不同,確實不屬于“貸款服務”的征稅范圍,又結合上述第(一)點:應收賬款轉讓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的范圍。筆者也同樣認為:此類應收賬款收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應征收增值稅。
|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