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增值稅稅目設置應“接地氣”
從2014年1月開始,全國“營改增”試點已擴展到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現代服務業中的7個行業,整體情況發展正常。但由于試點范圍正在陸續擴大,個別行業的稅目設置呈現出一些不夠合理的現象,其中快遞業增值稅稅目、稅率的設置就很不合理。
根據交通部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在“營改增”以前,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適用郵電通信業稅目,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從2014年開始,快遞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快遞業不再適用單獨的稅目,而是分解為收派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并適用不同的稅率。
根據“營改增”試點政策,收派服務是指提供方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和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但是函件和包裹在異地之間的傳遞則歸屬于運輸業。快遞業取得的銷售額要分為兩項核算并適用不同的稅率繳稅,收派按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適用6%稅率,異地運送快遞物品按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稅率。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筆者認為,從業務實質看,快遞業是物流業的一個重要分支,快遞業肯定離不開傳送和運輸。快遞業務收取服務款項采取的是以重量為基礎,以時效為依據,首重加續重的方法。承接一項快遞業務,快遞公司計費和從客戶手中收費是按傳送物品的重量以及距離綜合計算,在取費時包括了被傳送物品的上門收件、集散點分揀、本地和異地運輸傳送、目的地集散點送至收件人處等各環節的所有費用。快遞公司作為一個整體,加之其特有的“以重量為基礎,首重加續重”的計費方法,在制定取費標準和收到快遞服務款項后,幾乎是不可能將一項快遞業務中收件、分揀、派送等服務與異地運輸服務這幾類服務各自應收多少款項分開計費。
從快遞業的行業運作特點,計費取費慣例,收入核算方式等可以看出,要將按重量計費收取的快遞服務整體收入人為地分解成收派服務收入和運輸服務收入,不符合快遞業的行業運作和收入核算實際,在實務中很難做到真實的分開核算銷售額。但是,根據“營改增”試點政策,快遞業應該將從客戶手中收取的款項分成收派服務和運輸服務兩部分來分別核算和繳稅,顯然不夠“接地氣”。
快遞業如果不能將取得的快遞服務款項按收派服務和運輸服務分開核算銷售額,勢必要就收費從高適用11%的運輸業稅率,使在現代服務業稅目下特設的收派業務子稅目就失去了使用價值。而要想按收派業和運輸業分別適用6%和11%的稅率,就必須人為地將按重量計費收取的快遞服務整體收入分解成兩項銷售額核算。這種所謂的分別核算沒有實際計費標準支撐,也就失去了“分別核算”要求的根本意義。
快遞業是中國經濟的“黑馬”,關系經濟民生。2013年底由管理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的快遞企業已經超過9000家。2013年我國快遞業務量完成92億件,收入完成1430億元,同比分別增長60%和36%。快遞業在拉動內需、服務流通、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凸顯。鑒于快遞業的行業經營運作以及計費核算模式,筆者認為,對提供快遞服務且以整體計費方式取得的服務費,不宜按兩個稅目“分別”核算銷售額并適用兩個不同的稅率。
因此,從有利于快遞業的健康發展和加強財務核算出發,建議對快遞業收取的快遞整體服務費統一按一個稅目適用一個稅率。即將收派服務改為快遞服務——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運送和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同時,鑒于運送環節是快遞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與收件、分揀和派送等環節產生的增值,共同形成了本企業的整體增值額,建議對快遞業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地稅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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