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后空置場地可申報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隨著各地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很多企業面臨搬遷出城進入園區的現實。然而,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規定,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地稅局確定。也就是說,納稅人如果要求免稅,必須符合相關程序。納稅人在享受這一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注意以下四點事項。
一是注意企業搬遷后原場地必須是不使用。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二是注意企業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時間規定。
國稅函〔2004〕939號文件規定,企業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開始使用時,應從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計算和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1)辦理備案減免后,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2)企業按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開始使用時,應從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計算和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是注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應報送的備案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真實的書面資料。
四是注意企業應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采用欺騙手段進行減免稅備案獲取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應取消其減免稅備案資格,停止減免稅優惠,同時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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