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餐飲業的堂食與外賣 稅率大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政策后,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餐飲住宿業企業銷售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銷售服務,也就是外賣業務,稅率6%。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物就屬于銷售貨物,按17%稅率計算增值稅。[更正: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物,也屬于餐飲服務,應該按6%繳納增值稅。]
現在隨著各種外賣App的興起,外賣業務迅速發展,很多餐飲企業既有堂食也有外賣業務 ,如果設立專門的外賣窗口,則通過外賣窗口銷售的食品適用17%的稅率,那么店內消費食品和外賣食品能夠區分開來。但是,大多數餐飲企業沒有外賣柜臺或窗口,消費者更多的是通過網絡或者電話訂購,甚至市上門購買打包帶走,這樣是不是屬于銷售貨物呢?
有些餐飲公司專門做外賣業務,沒有店面供消費者在店內消費,這些企業就是適用17%的稅率。但是,多數餐飲企業本身就是為了在店內消費,并不是為了外賣制作,只是由于顧客選擇了外帶,才從形式上變成了外賣,如果說通過訂餐平臺或者電話訂購外賣還有個送餐服務,那么顧客上門購買打包帶走,餐飲企業為顧客提供的服務與堂食有什么區別呢?營改增2016年36號文件附件中有針對“兼營”項目的規定,若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服務的,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適用稅率。實際操作中,區分堂食與外賣還真是不容易??!因此餐飲企業需要進一步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對企業實際經營項目明確核算,避免帶來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