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建設運營享多項稅收優惠
公共租賃住房(簡稱公租房),指限定建設標準(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和租金水平(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于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對公共租賃住房等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捐贈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主體1.經營單位:從事公租房投資和經營管理的專業運營機構、從事單位租賃房(納入公租房管理范圍)建設和經營管理的單位為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2.投資主體:包括政府投資和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投資和經營的社會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上述投資主體均可按規定享受財稅〔2014〕5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
優惠內容
1.建設、經營公租房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2.配建公租房國辦發〔2011〕45號文件規定,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所謂配建方式指在新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普通商品房建設項目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可建住宅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配套建設產權歸政府所有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為此,財稅〔2014〕52號文件規定,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經營公租房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對按照公有住房管理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4.籌集公租房建保〔2010〕87號文件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為此,財稅〔2014〕52號文件規定:(1)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2)轉讓舊房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3)捐贈住房可按規定比例扣除。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享用公租房建保〔2013〕178號規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租金減免。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具此,財稅〔2014〕52號文件規定,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提醒
1.財稅〔2014〕52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13年9月28日~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2.公租房經營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3.符合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向主管財稅機關申報辦理減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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