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客戶旅游勿忘代扣代繳個稅
近日,南京地稅稽查人員在對某企業的納稅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核算有53000元的旅游費支出,經進一步調查核實為該企業招待某客戶的旅游費支出,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根據相關的稅收法規,對該企業做出了補繳個人所得稅10600元并處50%罰款的稅務處理。該企業財務人員對此表示不解。
稽查人員向其解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對該企業招待重要客戶旅游所產生的費用支出,應當按照“其他所得”稅目,以旅游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表示,類似情況在當今企業的營銷活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提醒廣大納稅人在招待客戶旅游時,切勿忘記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