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如何補辦
問:公司是經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現不慎遺失原有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請問應如何補辦?
答: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慎遺失《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重新打印《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加蓋企業公章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蓋章確認。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遺失《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行為,應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有關處理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