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廣播電視運營商開具收視維護費專用發票
問:企業能不能要求廣播電視運營商開具收視維護費的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出文化企業發展兩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年1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2014年1月1號至2016年12月31號,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
因此,如果廣電收取的收視維護費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就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