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比例對收入分成取得的律師費如何計算個稅
問:律師事務所的雇員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比例對收入分成取得的律師費,個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和國稅發[2000]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因此該雇員律師取得的律師費要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