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發室人員住房公積金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扣除
問: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發放給內設理發室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因此,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企業發放給內設理發室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可列入企業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