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商行進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
問:公司本月取得一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已按規定填開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現該負數發票開具有誤,應如何處理?
問:公司是剛成立的紅酒商行,進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是如何使用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葡萄酒消費稅適用《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為原料、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
因此,企業進口葡萄酒需要繳納消費稅,其屬于“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需要注意的是,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管理。證明單由購貨單位在購貨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售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的消費稅退稅。生產企業將自產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答:銷貨方憑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開具負數發票后,發現負數發票填開有誤的,應在當月收齊該發票所有聯次并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進行作廢發票處理。一份《通知單》對應的號碼只能填開1次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納稅人必須在原負數發票作廢成功后,才可憑原《通知單》號碼重新開具一份正確的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重新到稅務機關申請新的《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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