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貨車運輸發票可在結算地稅務局代開嗎
問:我公司在樂山,有外省貨車運輸業務,車主都是私人,不能提供運輸發票。這對我公司的影響很大,即無法抵扣進項,還不能稅前扣除。能否憑結算單據到當地稅務局申請代開運輸發票?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規定:“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因此,您所咨詢的情況,若是個人提供的運輸服務,勞務提供方不能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的相關規定代開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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