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教師取得的培訓費用是否屬于“營改增”
問:單位籌辦的培訓活動,聘請教師取得的培訓費用是否屬于“營改增”,還在地稅部門代開發票嗎?是否能對“營改增”范圍中的“其他文化業”詳細解釋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3.技術咨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技術測試、技術培訓、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若是上述規定的技術培訓則屬于營改增范圍需在國稅部門代開發票。 二、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五、文化體育業(一)文化業……3.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上述規定所指的培訓活動是指單位或個人自主籌辦的培訓活動,取得的培訓費用則在地稅部門代開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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