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取得原單位過節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退休人員取得原單位發放的過節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單位在給退休人員發放過節費時,應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