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與發行單位訂立的征訂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征訂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42號)規定:(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3)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4)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因此,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簽訂的征訂合同,應該按照“購銷合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