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報關單被盜單證未收齊還可以申報退稅嗎
問:我司2013年的一張出口報關單被盜,導致該筆出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做出口退稅申報,請問現在還可以申報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具體原因包括: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上述申請條件,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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