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后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問: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后,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四、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國稅局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