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中央空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問: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現重新裝修購入幾臺小型中央空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你公司購入小型中央空調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