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庫存商品移庫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問:公司總部與下設的幾家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區,公司將分公司的庫存商品移送到集團公司總部統一管理,這種異地庫存商品移庫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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