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運動會而發的統一服裝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單位無償發放給運動員的服裝,需要按購衣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