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工傷補助和傷殘補助是否需要代扣個稅
問:我司有一職工因工作至傷殘,公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支付給該職工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的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因此,個人取得的符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