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更名后切記更換發票專用章
個體工商戶、企業單位在辦理名稱變更后,一般都會重新制作新的公章,往往容易忽視發票專用章的更新,部分用票單位貪圖方便,直接使用舊的發票專用章,卻不知道這樣的粗心行為將會受到處罰。
發票專用章是用票單位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凡個體工商戶、企業單位更名,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后,地稅的征管系統會根據稅務登記變更的內容及時調整發票在線系統中收款方的名字。更名的單位在完成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繼續使用印有舊名字的發票專用章,就會出現蓋章單位與收款方名稱不一致的情況,這是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屬于虛開發票的,最高可以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為此,市地稅局提醒:個體工商戶、企業單位完成地稅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后,應及時刻制新的發票專用章,同時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專用章備案。
上一篇:稅收完稅證丟失如何處理
下一篇:積分兌換的話費是否需要開具發票?